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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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