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