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許紹宸、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陳彥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許紹宸 相 對 人 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015萬元(計算式:依兩造間聘書所載每月薪資14萬5,000元×《12月+保證2個月年終》×5年=10,150,000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給付薪資及年終獎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135萬元(計算式:120萬元+1,015萬元=1,135萬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