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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9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許紹宸
相對人
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萬元(計算式:依兩造間聘書所載每月薪資14萬5,000元×《12月+保證2個月年終》×5年=10,150,000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及第四項關於給付薪資及年終獎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1,135萬元(計算式:120萬元+1,015萬元=1,135萬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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