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黃柔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黃柔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前業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故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 式:1000-〈1000×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線 上起訴狀列被告為「吳思慧」、「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惟民事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僅列載被告「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則現原告所陳欲請求給付薪資之對象究為何人,同應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說明欲提告之對象為何並明確特定之, 倘含吳思慧在內,亦應說明其得併向吳思慧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