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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筠諼

聲請人
方 華
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代理人
秦敏瑄律師
相對人
博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6萬元+每月提繳9,000元》×12月×5年=10,140,000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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