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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方祥鴻

原告
周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1,880÷3×2》=6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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