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周榮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周榮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是原告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627元【計算式:1,880-《1,880÷ 3×2》=6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