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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薛嘉珩

原告
郭哲豪
被告
森友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關於原告各項請求及訴訟標的金額、價額之認定:①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其勝訴之財產利益包含自111年7月30日起至復職日止,每月之本薪新臺幣(下同)30,000元、提撥6%勞工退休金1,818元,合計31,818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以5年推定權利存續期間,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909,080元(計算式:31,818×12×5=1,909,080);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11年5月、6月、7月工資及退休金95,454元;③原告依投資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公司共享盈餘609,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2,614,134元(計算式:1,909,080+95,454+609,600=2,614,13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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