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李美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李美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劉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邦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24元(包含薪資差額70,472元、特休未休工資補償61,302元、預告期間工資36,050元及資遣費216,3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793元(計算式:4,190×2/3),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7元(計算式:4,190-2,793),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