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民即閎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