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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瑋桓

原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世民即閎辰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3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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