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 (楊海心靈)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被 告 美國融文國際營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 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 請費。又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之財產利益,乃原告如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五年計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 式:60,000×12×5=3,6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