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曾育祺

原告
邱宥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信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8萬19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原告請求金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7101元(計算式:2萬5651×2/3=1萬71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550元(計算式:2萬5651+3000-1萬7101=1萬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