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99號
- 原告
- 邱宥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信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8萬19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原告請求金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7101元(計算式:2萬5651×2/3=1萬710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550元(計算式:2萬5651+3000-1萬7101=1萬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