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蔡楷婷
- 被告
-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佳怡
- 訴訟代理人
- 邱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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