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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蔡楷婷
被告
密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佳怡
訴訟代理人
邱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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