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蔡宗修、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黃鼎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蔡宗修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鼎鈞 訴訟代理人 陳德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1月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有再開言 詞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轉換勞退新制期 限截止日為民國99年6月30日,原告既主張在職期間應適用 舊制及新制,是否至遲於99年6月30日已同意選擇適用新制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