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素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約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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