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素履、李約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約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9,0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