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鄧光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蒙奇影像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良 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謙瑞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92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73萬7680元,原應繳納裁判 費4萬792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繳納4萬592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