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即、玄連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玄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玄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唯薪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對原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91,195元(計算式:294161+446385+150649),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