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楊承翰

  • 原告
    張瓈月黃可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8號 113年度勞訴字第176號原 告 張瓈月 黃可馨 李沛盈(原名李靖睿) 謝宜君 許珈瑜 呂書萱 蔡孟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 原 告 胡思婷 陳雙 詹喬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 被 告 金禾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芸后 施佳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㈠款、第㈡款關於「新臺幣壹拾 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㈩款關於「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柒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馮姿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