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莊仁杰

上訴人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政育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再者,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提出民事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判決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6,797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一併補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