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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黃鈺純

原告
蕭新維
被告
愛唯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有更,為免未對被告合法送達致判決不合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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