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廖雯羚
李佳怜
袁瑚璟
蔣翊誠
賴正哲
王佑榛
陳志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化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分別如附表「上訴利益」欄所示,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1 廖雯羚 310,387 1,710 2 李佳怜 212,051 1,160 3 袁瑚璟 359,937 1,930 4 蔣翊誠 394,330 2,150 5 賴正哲 377,666 2,040 6 王佑榛 202,027 1,105 7 陳志良 132,860 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