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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翁偉玲

原告
迎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捷宇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元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6492元(=155萬5742元+11萬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1萬55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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