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宜均、倢諾科技有限公司、顏孟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宜均 被 告 倢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