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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方祥鴻
  • 法定代理人
    顏孟德

  • 原告
    陳宜均
  • 被告
    倢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陳宜均 被 告 倢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孟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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