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風祿股份有限公司、林大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57號 原 告 風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強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凱、吳曉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3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合計新臺幣(下同)4,655,8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4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費2,000元 ,尚應補繳45,134元。 二、請提出民事準備狀,整理所主張之事實、請求項目、金額,並補正對各被告之各項請求之請求權基礎。 三、請補充事實及法律上之理由釋明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王建凱或被告凱秝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八十八萬一千元...」、第三項「被告吳曉雯或被告王建凱應給付 原告一百三十九萬五千三百十二元....」等記載,其被告間,分別係負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或係主張訴之主觀預備合併?或其他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