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席家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5,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660元(計算式:4,500元+2,160元=6,6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