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席家宜、沈貞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沈貞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中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5,3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是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660元(計算式:4,500 元+2,160元=6,66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