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張藝耀
被告
許玉姍即聿富國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