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 原告
- 張藝耀
- 被告
- 許玉姍即聿富國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