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藝耀、許玉姍即聿富國際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65號 原 告 張藝耀 被 告 許玉姍即聿富國際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7月2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