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 原告
- 王彩鳳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紅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於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7萬449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元,惟因原告請求者為退休金差額之給付,應認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者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疇,故經暫免徵收後應徵之裁判費即為2460元(計算式:7380元×1/3=2460元)。從而,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460元(計算式:2460元-1000元=14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