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彩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王彩鳳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紅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於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7萬449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380元,惟因原告請求者為退休金差額之給付,應認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勞工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者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範疇,故經暫免徵收後應徵之裁判費即為2460元(計算式:7380元×1/3=2460元)。從而,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460元(計算式:2460元-1000元=146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