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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楊承翰

原告
台灣西門子軟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奎旭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秉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251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18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0186元(計算式:2萬2186元-2000元=2萬018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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