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莊仁杰

原告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663元,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9萬6,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0元(計算式:8,700-1,000=7,7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宣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