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34號 原 告 陳敬元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裕發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明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6,663元, 訴訟標的金額即為79萬6,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700元(計算式:8,700-1,000=7,7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