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謝宜伶
- 當事人陳譽夫、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66號 原 告 陳譽夫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律師 被 告 訊聯基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漢東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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