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顏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顏婕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王政涵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被 告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簡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