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 原告
- 王志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菁
- 被告
-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金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