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王志強、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原 告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菁 被 告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 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