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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怡君

原告
王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菁
被告
運浩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金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15行、第三頁第16行、第4頁第12行關於「113年3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3月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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