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張庭禎
- 原告洪朝昌
- 被告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1號 原 告 洪朝昌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順 孟上智(嗣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記載,應由「悦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更正為「悅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設立地址之記載,應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3」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 0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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