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 原告
- 宏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郁儒
- 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相傑律師
- 被告
- 香港阿一鮑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蓁蓁
- 訴訟代理人
- 王宥翔
邱柏越律師
趙翊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後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卷第143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