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康永華、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旭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康永華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