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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康永華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甚明。查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以前開規定為由,稱上訴第二審其應

暫免裁判費而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953元。

然揆諸首揭規定,其既非為勞工或工會身分,該主張顯屬無據。

是核其上訴利益為493萬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4859元

,而上訴人僅繳納2萬495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9906元(計算

式:7萬4859元-2萬4953元=4萬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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