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旭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宏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康永華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甚明。查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勞訴字第69號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以前開規定為由,稱上訴第二審其應
暫免裁判費而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953元。
然揆諸首揭規定,其既非為勞工或工會身分,該主張顯屬無據。
是核其上訴利益為493萬6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萬4859元
,而上訴人僅繳納2萬495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萬9906元(計算
式:7萬4859元-2萬4953元=4萬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