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即、邱啟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啟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雪汝即鮑大人水產行間因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8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聲明: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21,88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21,889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惟因給付工資之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 件應暫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