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洪碩星、王耀德即冠禾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 原 告 洪碩星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宗豪律師 被 告 王耀德即冠禾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五項關於「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元」。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百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