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
- 原告
- 洪碩星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銜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宗豪律師
- 被告
- 王耀德即冠禾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勞訴字第97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第五項關於「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百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