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林如玉、廖佳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如玉 訴訟代理人 史昀潔 被 告 廖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因通緝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廖佳恩行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