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蔡世芳、陳威帆、姚水文
- 原告林如玉
- 被告廖佳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3號 原 告 林如玉 訴訟代理人 史昀潔 被 告 廖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因通緝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廖佳恩行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吳華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