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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解任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梁夢迪

聲請人
吳宗璋會計師
相對人
慕求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美
關係人
兆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白
代理人
吳佳蓉律師

鍾安琪律師

周亞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吳宗璋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8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慕求富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後發函通知相對人提供檢查業務範圍相關資料,並經多次溝通及催促,相對人均未回應,致聲請人無從檢查,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28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相對人聲明不服,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66號裁定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非抗字第47號裁定駁回再抗告而確定,業據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陳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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