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沈游紘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大力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游紘琦 代 理 人 陳月秀律師 胡緣緣律師 游意中律師 彭玄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