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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鄭佾瑩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嘉薇(朝股)
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周康慷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請說明聲請人為何為利害關係人。

三、再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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