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嘉薇(朝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周康慷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嘉薇(朝股) 代 理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周康慷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奧創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又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請說明聲請人為何為利害關係人。 三、再者,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第174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應由公司支付清算人之報酬,是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相對人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倘相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本院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得拒絕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