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蔡金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開始特別清算,未繳納聲請費用,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 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