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特別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翁偉玲

  • 當事人
    蔡金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 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開始特別清算,未繳納聲請費用,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之 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曉雁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