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金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時,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 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繳聲請費用,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