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3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吳蓮英(局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茂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本件即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一併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說明有無意願墊付清算人報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