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吳蓮英、榮茂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局長) 相 對 人 榮茂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美滿(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為相對人榮茂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榮茂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2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滯欠聲請人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56萬2,197元,而相對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1年9月14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13643410號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進行清算,惟因相對人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依法本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然相對人董事長廖哲夫業已於109年8月11日死亡,現相對人已無董事清算人,經查知相對人公司尚有監察人吳美滿,尚在任期中(112年6月7日期滿),為利行政文書之送達 及欠稅清理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派吳美滿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稅收,然相對人業遭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相對人之董事廖哲夫已死亡,相對人現無董事可資擔任清算人,復未於章程規定清算人,亦未以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尚未完成清算程序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相對人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章程等件影本為證,堪為信實,並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由上足認相對人現無清算人可執行清算事務,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本院審酌吳美滿為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其任期於112年6月7日始屆至,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堪 認其就相對人營運狀況、公司事務應甚為熟稔,應具有處理公司清算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對公司經營現況亦有相當程度之參與及監督,足以辦理相對人後續清算事務,並維護相對人法律上權益,復核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 算人之情形,因認聲請人主張選派吳美滿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洵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