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蔡金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金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開始清算程序,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禾運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