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游慶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解散(開始清算程序),其性質屬因財產權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而相對人蘭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