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胡維新、快拍股份有限公司、謝孟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胡維新 代 理 人 黃柏榮律師 相 對 人 快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孟涵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羅裕民會計師為快拍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快拍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快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20日與相對人快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快拍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書,約定聲請人支付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後,以108年6月17日為基準日取得相對人百分 之十股份,並取得董事一席,其後聲請人陸續參與增資,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10年4月23日之登記資料,聲請人於該時持有211,981股,且並未轉讓,因此,聲 請人已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股份數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655,057股之12.8%。 ㈡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歷史資料所示,相對人曾辦理增資發行新股、修正章程(不同縣市之公司所在地變 更、修改董監事人數、資本總額變更)、改選董監事變更登 記,均屬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其中修正章程、改選董監事更尚須經股東會決議,聲請人卻從未收受董事會、股東會開會通知,相對人亦無提供任何財務報表及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且相對人於110年7月28日變更登記前遭撤換董事職務。嗣聲請人察覺相對人108年至111年之401申報書,竟有進 項遠高於銷項之不合理狀況,聲請人乃委請律師函請相對人提供股東會議事錄、財務業務相關文件,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僅於法院112年8月2日庭期庭呈交付108年至110年財務 報表,但仍無法就聲請人所提疑義逐一答覆及交付相關憑證。 ㈢相對人雖於112年8月2日庭期表明於112年8月31日前,將具狀 補提LINE對話截圖及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然迄今亦僅於112年9月12日庭期提出108年6月28日董事會、股東會簽到簿一紙,非但不按時提出書狀及證據,所提證據亦不完備,顯係刻意拖延,相對人公司上開作為,顯係不願完整提供聲請人完整公司財務、業務相關文件以供聲請人行使監察權之策略。況相對人公司僅願提供108年至110年度之財務報表資料,亦顯現出相對人就108年至110年度之相關憑證及111、112年度之公司財務、業務文件恐有不實,而有欲蓋彌彰之嫌,故聲請人提起本聲請檢查人之非訟程序,乃有其必要性。 ㈣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若相對人之財務制度健全,當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聲請人多年來雖身為快拍公司之股東並曾為董事,對於相對人公司之財務、業務內容仍難以全盤知悉,甚至連公司之歷年相關財報都未有機會能審閱,今相對人竟無正當理由,即拒絕提供或刻意拖延提供聲請人相關文件,顯有不當,是自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及理由。為保股東權益,為此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㈤請求檢查範圍為: ⑴文件類:108年度至112年度之各期股東常會、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營業報告書、銷貨合約及訂單。 ⑵帳務類:108年度至112年度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出具之資本額 查核報告書、分次發行之款項流向、會計傳票及憑證(包含 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收入及支出傳票)、往來銀行存款明 細及對帳單、進貨合約及訂單、薪資清冊。 ㈥並聲明:請准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及董事,相對人股東及董事有設立一L INE群組,於群組中有討論相對人營運狀況,且也會提供相 關表冊給股東參酌,相對人並非未提供相關資料給聲請人。㈡聲請人稱108年至111年之401申報書有進項高於銷項狀況,是 因相對人在撰寫一個APP程式,需要持續支出相關費用,才 會有進項大於銷項狀況。相對人前一年未召開實體股東會及實體董事會是因為當時疫情正盛,所以相對人董事及股東為了盡量避免接觸,相關營運事項及報告均透過線上會議方式進行,因而沒有召開實體股東會及董事會,相對人並沒有偽簽聲請人名字的情形,並提出108年股東會簽到簿為證。 ㈢相對人願意提供相關表單帳冊供聲請人查閱,本案聲請人實無另外聲請選派檢查人必要,僅先提供108年至110年之網路申報書、分類帳、日記帳,如聲請人尚須其他表單帳冊,亦請聲請人具體列出,相對人會設法找出來給聲請人查閱。 ㈣就快拍APP程式部分,快拍APP程式(APP網址https://app.qu ick-pi.com/login),可以讓想要賣東西的使用者,不用透過拍賣平台,只需要透過在臉書發文,程式會協助使用者統計在下面留言有意願購買的人,而達到與拍賣平台一樣賣出東西之效果,相對人係委託第三人神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撰寫程式,並設立臉書推廣,有快拍直播系統平台建置委託合約書、官方臉書網站截圖頁面等文件可證。 ㈤相對人於108年度為了經營網紅直播拍賣的事業及推廣前述快 拍APP程式,108年有舉辦全球頂尖網紅大賽,該大賽還有上海區、大灣區等地的賽事,聲請人也有出席台灣區賽事,而相對人作為主辦單位需要參加,需要支付的較多之旅費及交際費也是正常,併提出相關賽事資料文件為證。 ㈥108年度股東往來金額為4,550,000元、109年度為200,000元、110年度為251,413元,並非聲請人主張之2100餘萬元、340餘萬元、255餘萬元。因此本件並無檢查之必要,若法院認定有檢查必要,檢查人部分主張函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由其依照制度推派即可,而非由聲請人指定特定會計師。 ㈦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經查: ㈠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1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 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等語,足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 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再者,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股東共益權之行使,如公司有確實依法定程序建立健全之財務制度,當不致因選派檢查人稽核而受影響。 ㈡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股東,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 人股份12.8%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投資協議書、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等文件為證,堪可信實,足認聲請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本於法律所 賦予股東共益權之行使,乃正當行使權利,是其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主文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於法即無不合。 ㈢其次,就聲請檢查人之理由及必要性部分: ⑴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原為相對人快拍公司董事,惟並未收受各年來之董事會、股東會開會通知,快拍公司亦未提供財務報表、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且快拍公司之稅務401申報表有進項遠高於銷項之不合理狀況,經聲請人 請求快拍公司提供股東會議事錄、財務業務相關文件,然快拍公司迄今僅願提供108年至110年度之財務報表資料,以及108年6月28日董事會、股東會簽到簿一紙等文件,足見相對人就108年至110年度之相關憑證及111、112年度之公司財務、業務文件恐有不實等語,堪認聲請人已檢具相當之事證並已說明其理由及必要性。 ⑵相對人雖以:①相對人之股東及董事有設立LINE群組,群組中 已討論相對人營運狀況,且已提供相關表冊予股東參酌,並非全未提供相關財務表冊予聲請人,②相對人於108年至111年稅務401申報表有進項遠高於銷項之原因,乃係因相對人 在撰寫快拍APP程式,該程式需要持續支出相關費用,因此 乃有進項大於銷項之狀況,③因疫情因素,相對人為避免董事及股東實體接觸,始未召開實體股東會董事會,而藉由線上會議方式進行相關營運及報告事項,④相對人為經營網紅直播拍賣及推廣快拍APP程式,於108年度分別於上海區、大灣區、台灣區舉辦全球頂尖紅人大賽,因此相對人作為主辦單位,自有支付旅費交際費必要,⑤108年度股東往來金額為 4,550,000元、109年度為200,000元、110年度為251,413元 ,並非聲請人主張之2100餘萬元、340餘萬元、255餘萬元,⑥聲請人亦有出席108年股東會,亦於簽到簿上簽名等語以為 答辯之主張,並提出快拍APP程式網站截圖、108年至110年 之網路申報書、分類帳、日記帳、直播系統平台建置委託合約書、快拍APP之google搜尋紀錄及臉書網頁截圖、全球頂 尖網紅大賽之相關合約、報價單電子檔、活動照片、活動計畫、官方臉書網站截圖、108年股東會簽到簿翻拍照片等文 件為證(卷2第7-577頁,卷3第17-295頁)。 ⑶按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之 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第1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相對人雖提出108年股東會簽到 簿主張聲請人已出席該次會議等語,然本件聲請人乃係主張未收受各年來之董事會、股東會開會通知,亦未收受快拍公司財務報表、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惟關於聲請人請求之其他年度之股東會、董事會等文件,以及帳務表冊等部分,相對人均未提供予聲請人檢查,相對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確已提供文件、帳務表冊予聲請人檢查,縱使聲請人有出席108年度股東會,亦無從以之認定相對人 已提供上開文件、帳務表冊予股東,因此,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之財務、業務內容迄今仍難以全盤知悉,甚至連公司之歷年相關財報都未有機會能審閱,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刻意拖延提供聲請人相關文件,自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等語,即非無據。 ⑷選派檢查人係針對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部分為查核,以檢視公司執行業務及監察機關執行職務適法性,而檢查人本諸其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盈虧狀況,當可適時保障其餘股東權利,況檢查人之檢查範圍,僅限稽核公司帳目、財產,若公司財務制度健全,執行業務及監察機關執行職務均適法,應不致因檢查人之查核而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亦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自難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有何權利濫用之情事。是故相對人主張本件無檢查之必要,即非有據。因此,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本件聲請即合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 ㈣經本院依職權函詢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檢查人,社團法人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於112年10月27日北市會字第0000000號推薦羅裕民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本院審酌羅裕民會計師為執業25年之會計師,現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堪認其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亦便於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依公司法第110條 第3項準用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羅裕民會計師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又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相關業務帳目、表冊及財產情形供檢查人檢查,檢查人之報酬數額由檢查人檢查完畢後,由法院徵詢本件兩造雙方之意見後,酌定由相對人負擔,附此敘明。 四、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靜 附件: 檢查人檢查範圍為: ⑴文件類:108年度至112年度之各期股東常會、臨時會議事錄及簽到簿、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營業報告書、銷貨合約及訂單。 ⑵帳務類:108年度至112年度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出具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分次發行之款項流向、會計傳票及憑證(包含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收入及支出傳票)、往來銀行存款明細及對帳單、進貨合約及訂單、薪資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