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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5號

解任暨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李桂英

聲請人
明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修銘
聲請人
郭俊麟
聲請人
郭豐源
上三人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上三人代理人
高紫棠律師
相對人
聯合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
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代理人
連德照律師
相對人
吳榮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第5頁第2行「⒉」應更正為「㈢」、第7頁第8行「㈢」應更正為「㈣」,及第15行「120」應刪除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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