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吳蓮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送達代收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林美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順工程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