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麥凱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麥凱琪 代 理 人 李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