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6號
- 聲請人
- 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麥凱琪
- 代理人
- 李威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惠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全體股東名簿及相對人公司有無聲請重整或清算之資料。